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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郯城县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推进县级预算绩效管理,落实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市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三、绩效目标管理

(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

(三)绩效目标审核。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四)绩效目标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四、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选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五、绩效评价管理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结合部门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推进。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为县本级支出项目。县本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实施。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三)部门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县直部门逐步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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