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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郯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管理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结合中央规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29日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8号)。根据以上中央、省有关政策、规章精神,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我县网约车发展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优先发展城县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县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我县网约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我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县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和实时传输;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申请办理我县网约车运输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县车牌且车籍地在许可区域范围内;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0万元;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00千米;

(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时未满2年,且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

(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五、申请办理我县网约车驾驶员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五)有本县户籍或者本县居住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驾驶员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要考什么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的规定,驾驶员需要通过“全国公共科目”和“地方区域科目”两门考试。全国公共科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考试大纲执行,考试内容主要是国家公布的网约车相关法规。我县区域科目考试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主要包我市网约车及相关道路运输政策法规、安全行车与应急处理等内容。

七、办理我县网约车许可需要遵守什么程序?

(一)平台。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车辆。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审核,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驾驶员。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如何落实承运人责任?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保证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和继续教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做好网约车车辆安全监管及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档案,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将接入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出租客运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与驾驶员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继续教育等;

(七)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传输到监管平台,并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

(八)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九)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明码标价,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十)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出具出租汽车发票;

(十一)在车内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便于乘客监督。在车辆处于运营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防止影响安全运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乘客在接受网约车服务过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损失和理赔问题如何主张权利?

《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承担承运人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因此,乘客在接受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可依法向平台公司主张权利。

十、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单独设立法律责任条款,按照《暂行办法》具体条款处罚。

十一、《实施细则》落地实施

《实施细则》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实施细则》落地实施。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68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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