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0月1日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的实施,对保障县级储备粮运行机制有效运转,保证储备粮质量良好、数量真实和储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省政府2022年4月对《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2023年8月对《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我县施行的《郯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郯政发〔2012〕32号)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粮食储备管理要求,为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论证过程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国家、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起草,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修改建议进行完善,县司法局做合法性审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查,2024年10月1日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郯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主要对储备粮的收购、保管、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共7章50条,主要包括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内容。
四、《办法》的关键内容解读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是专项管理办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管理,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措施和规范,专业性强,涉及的部门和单位集中明确。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为县级储备粮利费补贴的支付部门;农发行郯城县支行为县级储备粮贷款发放和资金管理的单位;承储企业为县级储备粮储存保管的单位。
(二)关于县级储备粮的确定。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由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建立地方储备粮的标准和调控需要核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三)关于承储企业限制性规定。新增“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承储企业不得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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