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0月1日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的实施,对保障县级储备粮运行机制有效运转,保证储备粮质量良好、数量真实和储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战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粮食安全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国家为了调控和应对灾难及战争,建立了中央储备粮,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地粮食安全负责,地方政府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需按照人口建立一定地方储备粮规模。当出现域内“卖粮难”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时,政府启动调控手段进行收购。省政府2022年4月对《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2023年8月对《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我县施行的《郯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郯政发〔2012〕32号)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粮食储备管理要求,为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 号)
2.《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 号)
3.《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政字〔2023〕73号)
三、起草、论证过程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国家、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起草,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修改建议进行完善,县司法局做合法性审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查,2024年10月1日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关键内容解读
《郯城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主要对储备粮的收购、保管、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共7章50条,主要包括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内容。明确出台本办法的依据、地方储备粮的概念、相关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在地方储备粮管理中承担的职责;明确地方储备粮收购过程中,各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及承担的相关职责要求;明确地方储备粮的一般储存年限、轮换计划的下达、轮换要求及轮换费用的管理使用以及收购、销售以及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职责;明确地方储备粮动用的时机、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及相关处罚规定;明确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同时明确本办法发布实施时间等其他事项。
五、适用范围
1、《办法》是专项管理办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管理,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措施和规范,专业性强,涉及的部门和单位集中明确。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为县级储备粮利费补贴的支付部门;农发行郯城县支行为县级储备粮贷款发放和资金管理的单位;承储企业为县级储备粮储存保管的单位。
2、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由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建立地方储备粮的标准和调控需要核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新增、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储备粮管理部门有“粮食、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四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农发行三部门”;二是新增“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表述;三是新增“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表述;四是收购入库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标准由“国家中等以上”修改为“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五是新增“操作中实际轮换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规定;六是新增“轮入储备粮质量检查验收规定。明确验收不合格粮食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储企业承担”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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