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


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凡在16—3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都须进行失业登记,城镇失业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填写“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失业证》,申领失业救济金。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就业培训的毕(结)业人员,经考核确认后,领取《失业证》。《失业证》实行年度审验,不经审验的《失业证》自行作废。

如何进行求职登记

      需要寻找工作的求职者,可凭有效证件(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进行求职登记。企业下岗职工凭《下岗证》等证件,办理求职登记。农村劳动者跨区域就业的,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外出人员就业卡”。外来农村劳动者凭《外出人员就业卡》和身份证办理求职登记。“求职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历及专业、本人简历、求职意向等内容。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用工登记

      中央、省属驻郯单位企事业单位、驻郯部队等各类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用工报告或委托书等证件,填写“用工登记表”,进行登记。

如何办理城区间职工调动手续

    需办理调动的职工,填写城区内企业间职工流动商调表,经原单位、接受单位、职业介绍中心同意盖章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工资等转移手续。凭《城区内企业间职工流动介绍信》到接受单位报到。

如何办理外人员就业登记卡

    成建制单位来本市承包工程须持成建部门批准文件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用工人数、时间、施工地域,办理《外来成建制单位临时用工许可证》。本市城区外来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须持身份证、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个体私营企业如何到劳动力市场招聘人才

    有用工要求的个体、私营企业,到劳动力市场招聘人员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办事人员身份证等证件,填写“用工登记表”,进行登记。由市场工作人员推荐,参加市场每周二、四、六供需双方洽谈会。

如何招用家政服务人员 

    家庭有用工要求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劳动力市场家政服务部进行登记,由工作人员为你提供家庭保姆、陪护病人、家庭教师、家电维修等各种长期性、临时性、突击性、即时性的各类劳务。中介成功后,家政服务部对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制定工资指导线,并对家庭务工人员进行体检,持证上岗。

如何办理劳资代理

      范围:本市城区内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经介绍就业并办理录用手续的城镇和个体街居企业的职工;转移到乡镇、村街企业的职工;自谋职业的城镇失业职工;外出就业或离职从事劳务的人员,市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他代存档案的人员。

    职工代存档案许签定委托代存合同或协议由委托人按规定交纳养老和失业保险金,计算工龄,允许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符合退休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退休,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金。

    代存档案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保管、工资增资、劳动关系调转、养老保险、职称晋升及档案转移。

   用人单位与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 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失业人员情况表;

二、档案材料清单;

三、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县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 须有《县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县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八、其他档案材料。

 

     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有关专业技能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县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结构调整方案,应遵照多分流少下岗、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按下岗程序安排职工下岗。

     拟定职工下岗方案,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

     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将职工下岗方案、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下岗职工花名册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企业组织实施下岗方案时,应根据《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协商一致后,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本,约定职工下岗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后15日内,应组织下岗职工免费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办理《职业指导培训卡》;

     为下岗职工申领《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并发到下岗职工手中。

劳动力市场受理的项目有哪些?

1、用工、求职登记;

2、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

3、用工申报,招聘广告审核;

4、办理招工、流动手续,核发《劳动手册》;

5、办理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来甬就业手续;

6、办理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用工审批手续;

7、定期举办劳动力供需洽谈会;

8、集体户口人员失业登记;

9、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10、定期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和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 分析;

11、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化服务;

12、开展境外职业介绍,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及政策咨询,为赴境外就业者代办出国手续。

13、开展全市各级各类职业介 绍机构的审批、发证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4、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哪些服务?

1、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 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 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 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办理社会保 险等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6、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录用、备案、协助进 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 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求职人员怎样到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登记?

1、求职登记须持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失业证或就业证,一寸近照一张;

2、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一份后,查找应聘职业,再到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中心进行登记、介绍;

3、求职者凭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出的介绍信到用人单位面试、应聘。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有哪几种途径?须提供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招聘可采用参加劳动力市场供需洽谈会或职业介绍或登报招用三种形式进行。

一、参加劳动力市场供需洽谈会

1、填写《单位用工申报表》;

2、招聘简章

3、职介中心在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职业介绍

1、填写《单位用工申报表》;

2、职介中心发布职业介绍信息;

3、职业指导员根据用人单位要求予以介绍;

4、用人单位凭职业介绍信接待应聘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在职业介绍信上写明未录用原因,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职介中心继续推荐相关人员。

 

首次招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办理招工

手续中,用人单位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下列资料:

1、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

2、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名单,一式四份(由招用单位按录用人员所在辖区分开填写);

3、《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一份;

4、《企业用工申报表》一份;

5、被录用人员一寸近照一张。 

 

怎样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流动手续?

   户粮关系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已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 ,需要在企业之间流动的,在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30日内,由接收单位凭该职工《劳动手册》、《养老保险手册》,填写《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单、介绍涵》一式三份,直接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流动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

 

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实行免费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

2、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3、免费提供劳动事务代理服务;

4、对有求职愿望的下岗、失业职工,为其推荐就业机会;

5、设立特困就业群体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专窗。

6、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发给 个人。

7、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临时性就业的,经市、县(市)就业管理机构同意报停后,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保留到再次失业时一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