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数和浮动比例及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准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数和浮动比例及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准

一、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规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一)《手册》适用范围为本辖区内的企业:
包括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上包括省属、部属、部队属企业)。
(二)“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手册》申领:
1、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副本;
(2)公司章程;
(3)主管部门批文。
2、办理程序:
(1)核准申报材料;
(2)填写登记表;
(3)领发《手册》。
3、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核准办法
1、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凭董事会纪要、批件、批复等文件作为核准工资总额的参考依据,核入《手册》。
2、省属、部属、部队属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凭有关批文、批件、传真等文件,核入《手册》。
3、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等形式的国有、集体企业,按上年工效挂钩清算报表实发数的工资总额加合理调增(减)部分核入《手册》。
4、其他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根据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按上年实发的工资总额加合理调增(减)部分核入《手册》,
5、城镇私营企业必须建立《手册》核准制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以上企业工资核准办法时间为当年的第一季度,新办企业办理《手册》随到随核。

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理规定
  (一)新挂钩企业必须提供上年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人数、实发的工资总额数。同时提供上两年的会计年报损益表(主要是反映利润实绩数)。
  (二)新挂钩企业具备“工挂”条件:企业生产任务正常,管理基础较好,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制度健全,利润稳步增长。
  (三)新挂钩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
  (四)原实行各种形式的“工挂”企业有条件继续实行“工挂”办法。
  (五)省属、部属实行“工挂”办法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挂”原则: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七)核准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核准依据:
1、《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第五条、第六条
五、承办部门:
市劳动局综合计划与工资福利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