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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事件;承办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的日常工作。

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工作。

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5、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

6、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签。

7、涉外及集体争议(罢工)案件处理,应在仲裁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

8、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审查劳动合同文本,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9、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的规定》(<1994>485号)文件定,在集体合同管理方面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权。

许胜主任
E-mail:an-zi@263.net

电话:0539-6107619     邮编:27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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