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首 页 | 郯城简介 | 领导致辞 | 职能简介 | 县劳动志 | 在线解答 | 下载专区 | 劳动论坛 | 银杏社区 | 设为首页 | 放入收藏 | ||||||||||||||||
|
劳动仲裁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事件;承办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的日常工作。 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工作。 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5、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 6、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签。 7、涉外及集体争议(罢工)案件处理,应在仲裁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 8、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审查劳动合同文本,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9、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的规定》(<1994>485号)文件定,在集体合同管理方面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