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首 页 | 郯城简介 | 领导致辞 | 职能简介 | 县劳动志 | 在线解答 | 下载专区 | 劳动论坛 | 银杏社区 | 设为首页 | 放入收藏 | |||||||||||||||||||||||||||||||||||||||||||||||||||||||||||||||||||||||||||||||||||||||||||||||||||||||||||||||||||||||||||||||||||||||||||||||||||||||||||||||||||||||||||||||||||||||||||||||||||||||||||||||||||||||||||||||||||||||||||||||||||||||||||||||||||||||||||||||||||||||||||||||||||||||||||||||||||||||||||||||||||||||||||||||||||||||||||||||||||||||||||||||||||||||||||||||||||||||||||||||||||||||||||||||||||||||||||||||||||||||||||||||||||||||||||||||||||||||||||||||||||||||||||||||||||||||||||||||||||||||||||||||||||||||||||||||||||||||||||||||||||||||||||||||||||||||||||||||||||||||||||||||||||||||||||||||||||||||||||||||||||||||||||||||||||||||||||||||||||||||||||||||||||||||||||||||||||||||||||||||||||||||||||||||||||||||||||||||||||||||||||||||||||||||||||||||||||||||||||||||||||||||||||||||||||||||||||||||||||||||||||||||||||||||||||||||||||||||||||||||||||||||||||||||||||||||||||||||||||||||||||||||||||||||||||||||||||||||||||||||||||||||||||||||||||||||||||||||||||||||
| |||
|
第一节
机构
建国前
,
本县无专职劳动管理机构。建国初,
其业务由县计划统计科和手工业联社兼管。
1956
年
8
月
,
始设专职劳动人事管理机构──县劳动科。该科隶属县政府,科内设科长、科员各1人。至
1959
年该科已增到
4
人
,
其中科长、副科长务各1人,科员2人。同年,以劳动科为主并配有关部门新设一“支援边疆建设办公室
”。
室内设主任1名,办事员数名,至1961年,该室
撤消。1964年8月,劳动科易名劳动局,设
局长、
副局长各1名,工作人员5人。1968年3月局撤消,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之计划组兼管劳动业务。1973年4月,又设立劳动组直属县革委,负责前劳动局事务并增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次年3月复名劳动局,下设安全办公室;同时,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独立建制直属县委领导。1981年…月,局又增设劳动服务公司。此后,相继成立了劳动保险事业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技工学校、劳务输出办公室等机构。
1999年5月,县劳动局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由人事、民政、卫生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至1999
年底,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
、调配工资科、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安全办公室、劳动监察室五个行政科室和劳动就业办公室、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劳务输出办公室、技工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劳动监察大队、职业技能鉴定所
9
个事业单位。
全局干部职工总数172
人(其中技校教职员工72
人)。
一九九六年,县劳动局被省人事厅、
劳动厅评为全省劳动工作先进集体。
|
|
劳动就业
用工制度:
清前无确考。民国间用工制度主要有3种,即招聘制、雇用制、典当制。招聘制,多在技术行业或怀有一技之长者,用工者聘请其为自己办理企事业,其工资待遇较高,政治待遇亦高于一般工人。雇用制,在境内作坊工场中最为普遍。用工者与雇员达成协议,然后按协议付给报酬,被雇者则按协议出工。典当制,多发生在极为贫困者之中,用工者以金钱或财物典当劳动者为其劳动,被典者在无力赎身之前,必须无条件地为用工者劳动,除供给食宿外几乎一无所有。
建国后,实行企业固定工制度,职工生活逐步改善。1956年完成对手工业和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临时工、合同工、试用工分批转为企业固定工。实行有计划地招收新工人。1958年用工制度失控,大办钢铁、大办水利等“大办”之风兴起,产业工人猛增近5倍。
1959年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减少机构,压缩非生产性人员,1961
年初开始大量精减清退职工。此后,严格控制招收使用农村劳动力。招收新工人及合同工、临时工转正手续须报地区审查,报省批准。1968年在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回乡的同时,对留城知青进行就业安置,实行统包统配。1971年推行固定工和”亦工亦农”工种用工制度。1972年严格劳动计划管理,极少招收农村劳动力。1978年改革开放后,乡镇、村办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异军突起,用工政策逐步实行多种形式。1979年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政策。推行多渠道、多形式的用工制度,招收新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文化程度提高到初中以上。1984年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计划外用工于1989─1991年分别转为城镇合同制、农民合同制、计划
外临时工或清退。1992年企业进行人事、工资、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国家对用工制度实行宏观调控,企业自立,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废除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用工时间、数量、方式、条件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我县于1993年底在全县企业中普遍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职业介绍
:
民国间无统一规定,大多为直接洽谈或第三者介绍方式,招收徒工和典当工时,必须签订契约,建国后,县以下集体企业用工单位先造计划,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组织批准后,将名额分至基层村队,被推荐者持单位介绍信到用工单位报到即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县级集体企业,建国初由用工单位先向县劳动科(局)写出招工申请报告,待批准后再根据批额物色人选,被选中者填写登记表,用工单位在表上盖章后递交劳动科(局)存档;1964年,改为县劳动局接到上级下达招工指标后,征得县政府同意,将指标分至各单位,由单位选拔推荐,劳动局组织体检合格后分配工作。1982年,改为一年一度招工,时间定在12月下旬,其手续为:劳动局印发广告宣传张贴;待业者按要求条件到劳动局报名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根据考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成绩合格者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领取录取通知书到
用工单位报到。
1993年,实行企业自主用工制度,统包统配制度被废除。同年6月劳动局成立职业介绍所,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为需要用工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职工招聘介绍手续,开始由政府统配就业转向市场就业。
1993年
6
月至1999年12月底,
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招聘手续达7800人。
三、劳服企业管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含失业职工)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我县自1990年开始稳步发展劳服企业,并定期对劳服企业进行检查、整改、验收,促使劳服企业经济发展。劳服企业生产经营中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至1999年,
累计发展劳服企业62户,累计安置城镇失业、下岗职工及企业富余人员2133名。1999年底,我县尚有劳服企业13户,安置失业下岗职工543名。
劳服企业和从业人情况表
┬────┬────────┬─────────┐
│
年份
│
户
数
│
人数
│
┼────┼────────┼─────────┤
│
90
│
12户
│
300人
│
├────┼────────┼─────────│
│
91
│
14户
│
350人
│
├────┼────────┼─────────┤
┤
92
│
10户
│
150人
│
├────┼────────┼─────────┘
│
93
│
5户
│
258人
│
├────┼────────┼─────────┤
│
94
│
6户
│
260人
│
┼────┼────────┼─────────┼
│
95
│
3户
│
231人
│
├────┼────────┼─────────┤
│
96
│
4户
│
237人
│
├────┼────────┼─────────┤
│
97
│
4户
│
121人
│
├────┼────────┼─────────┼
│
98
│
5户
│
180人
│
│────┼────────┼─────────┤
│
99
│
2户
│
46人
│
┼────┼────────┼─────────┤
│
合计
│
62
│
2133
│
└────┴────────┴────────┴┘
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出现了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
1997
年
,
全县共有破产、改制企业
5
家
,企业富余人员共
2000
余人,对这部分人员,县委、县政府决定实行分流安置。
1998
年,有
1500
名富余人员分流到其它企业,得到了较好的安置,对实在没有工作单位,无收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困难补助金,仅1992─1999年共发放了241万元,其时尚无专职机构进行管理,仅由劳动就业办公室代管。
1998年7月,
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简称县再就业办公室。负责审批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下岗职工托管协议,再就业培训及管理、发放基本生活费等工作,规范了下岗职工管理。对于已下岗不愿进中心的职工,可签订留职自谋职业协议,发给
<<
再就业优惠证》(初为《下岗证》。自谋职业期间享受各部门提供的优惠政策,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管理。1998年底,全县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均建立起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协议,并进了中心,免费接受再就业技术培训并按月领到基本生活费。至1999年底,已有535名下岗职工通过自身努力实现了再就业,有47名下岗职工实现了自谋职业,再就业率达到73%以上。
劳务输出: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增加。
1985
年,我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达
25
万人之多。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本县于
1986
年成立了“郯城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县的劳务输出管理工作。当年就向中建八局、济南、
南京、
东营等地输出劳务工
500
多人。
1992
年
6
月,在全县各乡镇建立了劳动服务站,设专人负责本乡镇的劳务输出工作。在东营胜利油田、青岛双星鞋厂、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等劳务工集中地设立了办事处,劳务输出渐成规模。
1986年至1999年底,先后组织、指导全县输出剩余劳动力36万人次,输出各类专业人员3
.
8万多人次,向国外输出50多人次。人均年创收入8600元。在非劳动保障部门输出人员中,以花园、高峰头成建制输出建筑工、重坊成建制向上海输出经商、炒货人员为多。从劳动保障部门输出的一般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派人对用工单位考察,对输出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签订劳务合同,跟踪管理服务等环节,确保了务工人员的权益,也提高了我县务工人员的思想技术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如在东营胜利油田务工的人员中,先后有29人入党,16人被聘为中层领导干部,38人被评为东营市、油田先进工作者,216人在油田农转非。郯城镇王卸村王玉宝在参加青岛黄岛油库扑火战斗中表现英勇,受到李鹏总理的亲切接见。归义乡茅茨村宋敏旺为保护油田财产,只身勇斗盗窃歹徒,壮烈牺牲,被省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上海虹桥机场劳务工在反劫机和机场消防扑火战斗中成绩显著,受到机场党委、上海市委的嘉奖。
|
|
职工调配工资
一、职工调配
建国初期,全县开始进行劳动力的余缺调剂,保证了新建项目的用人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在此期间的调配原则是:调剂余缺、保障生产;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调动工作积极因素,调进调出保持平衡,严防单位人员超编。调配范围是:全民固定工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集体固定工则一般不能进入全民单位,且难于出县外调,一切计划外用工和学徒工均不能调动。
1959
年省下达县支援边疆建设任务,抽调
3000
名青壮年赴黑龙江合江垦区参加建设,同年8月全县
3064
名应征青壮年(其中女青年
411
名)分两批到达黑龙江合江垦区,安插在友谊、集贤、
597
、
291
四个国营农场,
1990
年对县化肥厂、农机厂、黄山煤矿、服装厂招收培训生报告的批复,共招生
220
人,其中男生
143
人,女生
77
人。
1990
年全民单位清退农村劳动力补充安置城镇待业青年
399
人。同年下达城镇退伍军人安置计划
123
人。
1991
年对企业单位清退农村劳动力,
安置城镇待业青年
520
人。
1997
年对新增待业青年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参加培训人员
1200
人。
为了照顾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从
1980
年起,劳动部门根据既有利于职工生活,又不妨碍各地建设的原则,尽量为夫妻两地分居职工牵线搭桥,分期分批地进行了解决。
对历年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从
1980
年起,每年都有县人武部、人事、民政、劳动部门联合办公负责解决,安置在县内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工作。
郯城县职工调动统计表
单位:人
二、劳动工资福利 (一)工资制度 雇工报酬:民国时期,全县经济落后,工商业大多以手工业、家庭作坊和私营商号为主,自己经营,不需支付工资。少数规模较大的手工业和私营商号才雇用几个或几十个伙计进行生产经营,年终支付微薄的报酬,工资报酬多不统一,支付办法也不尽相同,随年景和行情不断变化,最高每人每天 1-2 块银元,按时价可买 50-100 斤小米, 最低者工钱分文不付,只得一日三餐。劳动者为生活所迫,长年累月地工作,所得报酬仅供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 供给制:抗日战争时期的党、政、军工作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由于当时处于战争年代,供给标准极低,仅能供给部分生活所必需的用品。 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统一的供给制标准在全国实行。同年郯城县执行的标准是:(1)菜金及燃料分大、中、小灶,大灶每人每月油 15 克,盐 25 克,肉 20 克,煤 0.7 公斤或木柴 1 公斤;中灶按大灶的 2.5 倍折算;小灶按大灶的 3.7 倍折算。(2)粮食:各灶均为每人每天 0.75 公斤。(3)服装: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一套、棉衣 3 年 2 套,棉帽 1 顶,棉被 4 年 1 床,单鞋 3 双,棉鞋 1 双,袜子 2 双,蚊帐 5 年 1 顶。(4)津贴:每人每月猪肉 0.5 公斤,理发费(折小米) 1 公斤, 2-3 个月牙粉一包,肥皂一块,每半年牙刷一把,毛巾一条。另外,还有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等,都 要按实物发给个人。 包干制: 1952 年 4 月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所颁《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职工报酬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分”,实行由“小包干”到“大包干”制,同年7月中央颁布《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表》,郯城县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级别定为 13-29 级,工资分为 279- 85 分,其工资分值根据当时当地报纸所载市场价格为准,折算旧币发给个人。 货币工资制: 1952 年县花纱布公司和百货、粮食、油脂、木材贸易、烟酒专卖等公司职工,首先由供给制改为工资货币制, 1955 年 7 月全县所有工作人员全部实行了货币工资制。改货币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及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住用公家房屋的和使用公家家具一律纳费。对因子女多在生活上困难者,从职工福利中予以补助,同时废除了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为 30 个级别,全县执行最高的为 13 级, 122 元,技术人员为 19 个等级, 22-70 元,生产工人为 10 个等级, 22-83 元, 22-70 元,为解决物价差额,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 6% 实行了物价补贴。 1956 年 8 月工资改革, 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商、贸、粮、农、林、水、文教、体育、广播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全国 11 类区工资标准,郯城县为 4 类区,工矿企业干部实行了职务工资, 生产工人较普遍地实行了八级工资制。 1985 年工资改革,企业实行了岗位工资制。 (二)工资形式 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全县主要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各种津贴等辅助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按照职工的工资等级和相应的工资标准,用劳动时间计量支付工资,这是全县自 1955 年实行货币工资制以来,至今仍在广泛实行的最基本的工资形式,根据计算单位的不同,分为小时工资、日工资和月工资三种。民国期间一般计日标准在 12 小时以上;建国后至 1956 年前一般为 10 小时 , 1956 年 7 月国家规定 8 小时为一工作日。计算办法: 平均每月应出勤天数 25.5 天 = 年( 365 天)-法定假日( 7 天)-公休日( 52 天) ───────────────────── 12 日工资标准 =本人月工资标准 /25.5 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 /8
计件工资制:按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核算和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 1950 年初,在工业、基建和手工操作或产品变动不大的产业中实行, 1958 年取消, 1962 年又在部分企业中试行,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再次停止, 1978 年后,又在具有合理、先进的劳动定额、合理计件单位严格计量标准和质量标准 的企业中恢复实行。 1999 的全县凡能实行计件工资的厂、车间、工序岗位,全部实行了计件工资,采用的形式有直接计件、超额计件、包干计件等。 浮动工资制:把劳动者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奖金捆在一起,随企业经营效果和劳动者贡献成果进行浮动。 1982 年后逐渐推开, 1985 年,财贸系统基层单位和不少工矿企业已普遍使用,收到良好效果。 奖金制:对完成任务好的职工,除按标准发给工资外另发部分工资做为奖励工资。但这种工资形式,随着国家奖励政策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取消和恢复的过程。新中国初期,采用年底双薪制度, 1953 年取消。 1954 年企业实行单项奖,包括超产奖、节约奖、安全奖等。 1958 年停止发放单项奖,统一发放“大跃 进奖”,之后, 奖励名目繁多,奖金发放混乱。 1965 年对奖励制度进行了清理整顿,在多数企业中推行“发明奖”、“技术革新奖”、“节约奖”等。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取消各种奖金制度。 1974 年后部分企、事业单位从工资总额中按月提取 7% 作奖励资金,改为按人均摊,名曰“附加工资”。 1978 年后根据国务院、省劳动局的通知,试行一次性年终奖。 津贴制:建国后,津贴主要用于井下、野外、夜班和出差等项工作,井下津贴自 1963 年 10 月开始,主要在煤矿中实行,标准为下井工人标准工资的 15%, 按下井天数计算,夜班津贴自 1965 年 9 月开始,按国家规定, 对从零点至次日 8 点作业的生产工人实行津贴。 1974 年标准为每班 0.2-0.3 元, 1974 年后为 0.4-0.8 元, 1990 年为 1 元左右, 1999 年底 10-50 元不等。出差津贴, 1970 年县规定为每人每天县内补助 0.5 元,县外 0.8 元,之后多次变更,至 1990 年行政事业单位按县内每人每天 1.5 元,区内 3.0 元,区外 3.5 元,省外 4.0 元执行,企业视情况有多种形式, 如购销额与出发费挂钩等,多已改为与经营效益相联系。 1999 年行政事业单位的出差补助为每人每月 20 元随工资发放。野外津贴,自 1959 年始行,范围是勘探、建筑、农村、交通等野外作业行业,标准为 0.2-0.8 元不等,后亦多动变更,至 1999 年每人每月补助 10-30 元。 (三)劳保福利 1、因工伤残: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间膳食费和就医费用,均由用工单位负担。医疗期间照发原工资。完全丧失劳动饮食起居需他人照顾的,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 70-100%, 直至死亡为止,虽丧失劳动能力,但饮食起居尚能自理的,按月领取工资的 60%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分配做适当工作,并付以相应工资。 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医疗间费用与工资均同固定工,残废抚恤则一次付给 本人工资 12 个月为止。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分配做适当工作。 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医疗费用、工资待遇同国营但残废抚恤和安置条件各异。 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诊疗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均由单位负担, 其它各项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1985 年后县成立医疗保险处,县直各部门均参加个人医疗保险。 死亡和遗属抚恤: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和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丧葬费数额为单位人均月工资的3倍,抚恤费供养标准,供养1人者月发工资 25%, 2人者发月工资 40% ,3人以上者发 50% ,该费用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子女为年满 16 周岁。 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丧葬费数额为单位人均月工资额的2倍,无其他抚恤补助。 退休退职:全县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1953 年规定,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可退职养老,养老费数额 5-10 年为月工资额 50% , 10-15 年为 60% , 16 年以上为 70% ,供养至去世为止。井下矿工和高温、 低温等特殊行业条件放宽。 1978 年规定,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可办退休,退休费发放标准,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发月工资 90% ,解放战争时期的发 80% ,建国后工作连续工龄 20 年以上的发 75% , 15-20 年发 70% , 10-15 年发 60% ,退休费低于 25 元的按 25 元发给。退职标准, 为不具备退休条件,而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费发月标准工资的 40% , 低于 20 元的按 20 元发给,发至去世为止 .1984 年后规定, 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连续工龄满 25 年的可办理退休,退休费领取标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发 100% ,抗日战争时期的加发 1-1.5 个月工资,抗日战争前加发 2 个月工资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规定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 标准按个人和单位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工资状况等不同比例确定。 2 、遗属就业:自 1977 年,县允许因工死亡职工 1 名遗属就业,具体方法: (1) 职工死亡当年, 凡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无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均可安排招生 1 人就业 (2) 子女年幼,爱人符合条件的可招工就业,无子女的,家属招工条件可放宽至农业户口 (3) 若未婚的可招收 1 名符合条件的弟妹工作。 1978 年 5 月规定凡办理退休、 退职的工人均可享受 1 名子女顶班制度, 1984 年对子女顶班制度进行修改, 1986 年 10 月 1 日废除子女顶班制度。 3 、妇婴生育补助: 1950 年“妇婴费”规定:女职工每月发火纸 30 张;大产发红糖 1 公斤,鸡 2 只,鸡蛋 60 个,火纸 200 张,棉花 2 公斤,白布 26.6 米;双生的加倍 4 个月以上小产,按照大产标准,但白布、棉花不发; 4 个月以内流产按小产标准减半 ; 父母均为职工的婴幼儿保育费, 2 周岁内月发小米 40 公斤, 2-4 周岁增为 50 公斤, 4-6 周岁为 55 公斤, 6 周岁以上按成人标准。 1953 年规定女工产假 56 天,工资照发;难产和双胞胎的增产假 14 天,不满 7 个月小产假期 30 天,工资照发;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及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生育时发给旧币 4 万元生育补助费。 1979 年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每月补助 5 元独生子女费,产假为 70 天, 女职工婴儿两周岁内请长假可发 60-75% 本人月标准工资,工龄连续计算,男职工绝育手术假期 30 天,工资照发,女职工绝育手术待遇同大产。 4 、生活福利: 1956 年实行取暖费, 1978 年开始调整为每年 12 元,防暑费 6 元,至 1999 年取暖费 24 元, 防暑费 12 元,修车费 1975 年始,每人每月 1.5 元,后增至 5 元, 1999 年为 10 元,洗理费随工资发放,每人每月 30 元。
| |||||||||||||||||||||||||||||||||||||||||||||||||||||||||||||||||||||||||||||||||||||||||||||||||||||||||||||||||||||||||||||||||||||||||||||||||||||||||||||||||||||||||||||||||||||||||||||||||||||||||||||||||||||||||||||||||||||||||||||||||||||||||||||||||||||||||||||||||||||||||||||||||||||||||||||||||||||||||||||||||||||||||||||||||||||||||||||||||||||||||||||||||||||||||||||||||||||||||||||||||||||||||||||||||||||||||||||||||||||||||||||||||||||||||||||||||||||||||||||||||||||||||||||||||||||||||||||||||||||||||||||||||||||||||||||||||||||||||||||||||||||||||||||||||||||||||||||||||||||||||||||||||||||||||||||||||||||||||||||||||||||||||||||||||||||||||||||||||||||||||||||||||||||||||||||||||||||||||||||||||||||||||||||||||||||||||||||||||||||||||||||||||||||||||||||||||||||||||||||||||||||||||||||||||||||||||||||||||||||||||||||||||||||||||||||||||||||||||||||||||||||||||||||||||||||||||||||||||||||||||||||||||||||||||||||||||||||||||||||||||||||||||||||||||||||||||||||||||||||||
|
劳动仲裁
一、概况
1987
年
6
月,我县成立了由劳动、工会、
经委三方代表组成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的一个虚设临时机构,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同年,劳动局相应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劳动行政机关管理劳动争议的有关事宜的行政管理机构,担负着劳动合同管理的职能,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办事机构。坚持敢于立案、善于办案的指导思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立后速办,难案不拖,按期结案。在案件处理方式上,坚持着重调解,及时裁决的原则。
94
年设立了仲裁庭,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完善“三方机制”,严格按照办案规则,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截至
99
年底,累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1
起,
全部按期结案,
按期结案率达
100%
,其中调解结案
14
起,仲裁裁决结案
7
起。
三、劳动合同管理
我县自
1984
年试行劳动合同制,至
1987
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规范。
1993
年
12
月,在全县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严把劳动合同鉴证的质量关。至
99
年底,共鉴证各类劳动合同
3
万余人次。通过鉴证,增强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履约责任,有效避免了大量违法、无效劳动合同的出现,减少了因违法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
1997
年
10
月,又建立健全了劳动合同台帐制度和劳动合同专管员制度,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除破产企业和长期停产企业外,全部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台帐,配备了专、兼职劳动合同专管员。
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核管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县自
1995
年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1995
年
10
月
6
日,
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郯城县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同时,劳动局设立“集体合同审查办公室”,职能并入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至
1999
年底,共审查企业报送集体合同
61
户,对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
|
安全监察
一、概述
建国前无专职机构。
1956
年劳动科设立前,县劳动安全工作均由用工单位或劳动者自负,其后此工作纳入该科业务范围。
1970
年,劳动局设一安全干事专负此职。
1974
年局内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全县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为各企业培训锅炉工和电工,督促和检查各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置安全工具、强化安全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则有权停止其生产或施工。
1980
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用工单位亦建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车间、班组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员。
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
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设在劳动部门,有三项监察职能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
(1)
锅炉与压力容器监察
1959
年,我县开始使用锅炉和压力容器,当时因锅炉甚少,亦无专职人员监察。
1965
年劳动部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汽瓶安全监察规程》,我县即按此进行监察,但不久,文革骤起,该工作一度中断处于放任状态。文革后期,特别是
1974
年设安全办公室后此工作得到重视,
1980
年国家正式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汽瓶安全监察规程》,
1982
年又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我县此工作始走向正规,之后又相继颁发了《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等一系列的条例,从此,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均按上述文件所规定之办法、程序进行,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规定措施,使全县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处于良好状态。
(2)
劳动保护监察
建国前,用工者均把主要精力集中放在保护其财产上,劳动者安全防护概不负责。新中国成立后,我县的劳动保护工作开始建立,尤其是
1978
年后,县内各生产单位除对产品原料安全负责外,更注重对工人安全负责。各种通风、防尘、防毒设施和净化、安全装置普遍使用,化肥、化工、酒厂等单位均建有职工浴池,粮食、棉花、造纸等行业遍置消防安全器具、各单位遍置具有自来水、压水井或茶炉,冬季配取暖设施,夏季则有防暑措施,对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各单位均专库存放,各大建筑物均安置避雷针和有关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则渐配齐牢固的脚手架、防护网等安全用具。
1956
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后,本县始发放一系列的防护用品。
(3)
、矿山安全监察
我县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从
1990
年开始逐渐走向正规,
1992
年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后,监察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程序进行,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规定措施。
|
|
劳动监察
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国务院劳动部明确指示县级以上的劳动部门设立劳动监察机构。
1993
年,批准成立了郯城县劳动局劳动监察室。
1995
年
12
月又成立了劳动监察大队,与劳动监察室合署办公,接受监察室的指导。劳动保障局相继抽调
5
名同志专职从事劳动监察工作,在相关科室聘请了
7
名兼职劳动监察员。
1997
年
3
月,又在全县各企业主管部门、
各企业中聘请劳动监察协理员
64
名,逐步形成了劳动监察网络。自
1995
年以来,共监察用人单位
685
户次,其中劳动用工年检
304
户次,查处违反《劳动法》行为
157
起,
责令补发克扣、拖欠工资
13.2
万元,责令补签、续签劳动合同
701
人次,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
208
万元,
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自
1996
年以来,已连续三年被省劳动厅评为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劳动监察的方式主要有巡视监察、举报专查、专项或全面检查、劳动用工年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等。
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我县从
1996
年开始,一年一度,由企业将本企业各项劳动管理台帐、报表等有关资料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审查。内容包括招聘职工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劳动合同是否签订、鉴证;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下岗职工安置情况等。对于年审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时下发《限期整改责令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年检合格的企业颁布《劳动执法合格证》。
举报专查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举报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方式。劳动保障局于
1995
年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对于符合规定的举报案件,一般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举报案件,要出具“不予受理劳动监察举报案件通知书
”。自
1995
年以来,接待举报
16
起,受理
7
起,查接率达
100%
。
巡视监察是劳动监察的日常性工作,根据工作中了解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政治检查。
|
|
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建国后,郯城县对全县的干部、职工和农民,按照国家的规定,采取了离休、退休、退职、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于
1993
年开始,担负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养老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等职能。
1999
年底,全县
485
个机关事业单位的
16055
名干部职工全部参保,
2430
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了退休费用,养老金滚存结余已达
2978
万元,单位和个人投保率、保险金收缴率及养老金支付率均达
100
%。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范围是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执行职级工资制的经济管理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保险金的收缴标准:
1993
年,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乡镇聘用制干部收缴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按照月工资总额的
2
%缴纳,
单位部分按照月工资总额的
18
%缴纳;
1995
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的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金进行收缴,标准为月工资总额的
2
%,
1996
年
5
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实行了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单位缴纳部分,按月工资总额的
21
%缴纳;个人部分,在职人员按个人月工资总额的
2
%缴纳,
离退休人员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
1999
年
7
月,调整标准,固定工、干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月工资总额的
2
%提高到
3
%,合同制工人单位缴纳比例由原月工资总额的
18
%提高到
21
%,固定工相同,今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每年提高
1
个百分点,直到
8
%为止。个人提高的比例均自当年的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县劳动社会养老保险于
1987
年
8
月开始,
主要担负全县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参保企业
119
户,参保职工
18383
人,离退休、退职职工为
2755
人,累计收缴养老金
10297
万元,发放
8823
万元,滚存结余
1850
万元。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统筹:固定工退休费用“文化大革命”前,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由各基层工会上缴全国总工会,实行全国统筹,“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改为企业直接支付。之后,由于县内退休职工大量增加,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改变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
1987
年县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保险制度的精神,对全县企业单位的固定工费用由劳动部门实行了县级统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全民单位按每月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的
16
%
提取,
县以上集体企业按每月固定职工工资额加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的
23
%提取,并采取逐年测算的方式,
1996
年全市统一收缴比例,全县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
20
%,个人
3
%,
并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比例按
11
%记入,定期向职工公布,退休费的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即离、退休,退职职工凭工资领取证到指定的银行直接领取离、退休费用。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
1994
年
4
月开始。担负全县农民养
老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兑付和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参保的原则: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自愿,以县为单位,政府推动的原则。自
1994
年开始以来,先后进行了
6
轮投保,投保金额以
300
元为基数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年度缴纳,投保人以
20
周岁至
55
周岁为限,
60
周岁为领取年龄,如在投保期间病故或身亡者,其投保的养老金可一次性支取或转给亲属子女,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按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计息。
1999
年底,全县
22
个乡镇
871
个行政村的
12.5
万余农民参加投保,
养老金滚存结余达
3150
万元,有
2200
余名农村老人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
郯城县失业保险工作开始于
1986
年
12
月,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先后开展了失业统计摸底调查等一系列工作,
1999
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负责全县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事业、企业单位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
2
%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
1
%缴纳,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转下年度使用。享受的对象是: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工人。四、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到
1999
年底全县共有
639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
33173
人,收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
640
万元。
三、
医疗保险
1949
年
10
月
1
日后,对职工病后医疗待遇,
实行劳保医疗制度,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所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工资待遇,连续病休
6
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连续病休在
6
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救济金,
1986
年后,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不同,执行各异。
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
1995
年
7
月,
由原来的公费医疗办公室改为医疗保险处,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
10
人,主要担负全县机关、事业共
161
个单位
17681
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中在职人员
15181
人,退休职工
1778
人,离休职工
542
人,革命伤残军人
180
人,老红军
1
人,医疗保险金的收取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____
%扣缴,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
____
%予以缴纳,分别记录到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中。实行大病统筹制度,参加保险的人员,持医疗保险本可以到县一院、二院、中医院、胸科医院、皮防站、妇幼保健院就医,乡镇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可持医疗保险本到本乡镇医院就诊,享受同等医药费报销的权力。
四、
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因公伤残,其诊疗费均由工作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非因公伤残,按疾病处理,职业病按因公伤残处理,另加特殊照顾。
1999
年后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由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按比例缴纳工伤保险金,用于因公伤残职工的生活补助。
五、女工生育保险
企业单位依照职工工资总额按比例为职工缴纳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工生育时所支付的住院费、医药费、手术费及女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等。
1999
年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女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
|
职业技能开发
一、职业技术培训
(一)学徒培训。建国前,
全县企业甚少,
一些个体手工业店铺主要依靠手工操作,生产的工艺落后,雇用学徒边干边学,无技术培训措施。
1950
年,全国工业迅速发展,各工矿企业招收了大批青年工人入厂,工人跟师傅在生产劳动中学习操作技术。
1966
年工矿企业逐渐形成了学徒培训制度。根据行业和工种的不同,规定学习期限为
3
年、
2
年半、
2
年、
1
年半
1
年等。
师徒之间签订师徒合同,分别规定师徒之间的职责和权力。合同期满后由劳动部门、厂、车间联合组成小组进行出徒鉴定。合格后方可在车间独立进行操作。培训的方式大多是一师一徒,还有一师多徒、成组培训和岗位轮换等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学徒制度被废弃。
1979
年后,学徒制度逐渐恢复。
1984
年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推进,学徒培训逐步被就业培训所代替。
(二)企业职工培训。
1984
年,全县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利用企业的场地、师资等方面的优势,对学员进行培训。
1994
年
4
月县成立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后,
转为以培训中心培训为主。到
1999
年底,培训就业人员占全县就业人员的
90 %
以上。
(三)企业自培。从
1984
年开始,企业在劳动部门的统一指导下,面向社会招工,利用企业的场地、师资等,对学员进行定期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至
1999
年底,全县共培训
10000
人。
(四)培训中心培训。
1994
年
4
月县建成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有教室
间,实习场地
所,配备专职教师
名,聘请兼职教师
名,
同时制定了
条规章制度。到
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