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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水务公司郯城县污泥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
[ 索  引  号 ] tcxzf-/2016-111710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2-27 [ 公开日期 ] 2015-02-27 [ 有  效  性 ]

  《郯城县水务公司郯城县污泥处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委托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欢迎社会各界有关团体、人士对"郯城县水务公司郯城县污泥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具体意见来信、来电。
  一.工程简介
  拟建项目厂址位于郯城县金湖村南400m处、郯城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内;具体地理位置位于东经118°19'48",北纬34°35'42"附近。
  项目总投资3701.9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2153万元,郯城县水务公司自筹1548.97万元,单位直接处理成本为120元/t污泥;规划新建1座日处理污泥100t/d(含水率80%)的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厂;主要建设内容:污泥接受及预处理系统、喷雾干化系统、回转窑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供热通风系统、灰渣收集系统、湿污泥除臭系统、煤品储存及公用工程系统。
  拟建项目劳动定员12人;生产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30天(7920小时)。
  二、建设项目污染产生排放情况
  (1)废气
  拟建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污泥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其主要污染物包括烟尘、酸性气体(HCl、HF、CO、SO2、NOx等)、重金属(Hg、Pb、Cd等)和有机剧毒性污染物(二噁英、呋喃等)等几大类。
  拟建项目投产后,污泥焚烧产生的焚烧烟气经脱硫塔+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臭氧+紫外线除臭+净化塔洗涤(水洗+碱洗)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高50m、出口内径1.0m的烟囱排放。
  外排烟气中烟尘、NOx、SO2、CO、HCl、HF、Hg、Cd、As、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分别为20mg/m3、250mg/m3、80mg/m3、80mg/m3、50mg/m3、4mg/m3、0.05mg/m3、0.03mg/m3、0.04mg/m3、0.1ng/m3,排放浓度均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585-2014)表4标准要求;烟尘、NOx、SO2、CO、HCl、HF、Hg、Cd、As、二噁英类的年排放量分别为1.58t/a、19.32t/a、6.18t/a、6.18t/a、3.86t/a、0.32t/a、3.87kg/a、2.32kg/a、3.09kg/a、7.73mg/a。
  污泥储罐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引风机抽出后,汇同脱硫烟气经臭氧+紫外线除臭+净化塔洗涤(水洗+碱洗)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高50m、出口内径1.0m的烟囱排放;、NH3、H2S的排放浓度分别为0.17mg/m3、0.01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1.73kg/h、0.12kg/h,NH3、H2S的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年排放量分别为0.014t/a、0.001t/a。
  (2)废水
  拟建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地面冲洗废水、冷却水排水、净化排污水、污泥干化脱水废水和生活污水。
  拟建项目净化排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3标准后,汇同厂区地面冲洗废水、冷却水排水、污泥干化脱水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管网排至郯城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李墨干渠,汇入墨河。
  拟建项目废水的日排放量为1037.45m3/d、年排放量为342358.5m3/a,经郯城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外环境的COD的量为17.12t/a、NH3-N的量为1.71t/a。
  (3)固废
  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焚烧窑和二燃室产生的炉渣、烟气净化系统产生的洗涤泥渣、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蒸馏残渣以及生活垃圾。炉渣产生量为2780t/a,收集后,出售给制砖企业实现综合利用;泥渣总产生量约105t/a(含水率80%)、蒸馏残渣产生量为197t/a,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生活垃圾产生量为4t/a,委托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4)噪声
  拟建项目稳态噪声源主要包括焚烧窑、干化塔、各类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声源噪声级一般在80~110dB(A)之间。
  拟建项目在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噪声治理措施后,各厂界昼、夜间噪声预测值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1、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的要求;选址符合郯城县相关规划,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2、拟建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
  3、拟建项目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拟建项目距离最近的团结新村约为160m,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4、拟建项目在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的影响较小。
  5、拟建项目贯彻了清洁生产的思路,各种污染物的防治措施得当,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具体、合理,具有实施上的可操作性。
  6、拟建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选址在郯城县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内,不新占土地,项目选址基本合理;满足卫生防护距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由于拟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因此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项目在建设和未来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建设单位:郯城县水务公司           联系人:廖忠丽
  电话:15265953522
  环评单位: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地 址:临沂市北城区环保科研监测大厦14F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539-7205330
  公告发布单位:郯城县水务公司
  发布日期: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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