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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
[ 索  引  号 ] tcxzf-/2016-111702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9-18 [ 公开日期 ] 2016-09-18 [ 有  效  性 ]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临沂市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的公告》和《郯城县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攻坚行动计划》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城区东至沭河滨河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郯城经济开发区区域。
  二、本公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醇基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扩改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于9月30日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禁燃区内禁止新扩改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含煤气发生炉、煤粉锅炉、水煤浆炉及其他燃煤设施)、生物质锅炉、醇基燃料锅炉、燃重油锅炉。不再新增燃煤供热布点,现有供热中心新、扩、改建集中供热锅炉,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热电联产规划,且实现"以新代老"和燃煤减量替代要求。
  五、禁燃区内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管网覆盖范围内企业现有燃煤设施在9月30日前一律停止使用。暂时不能提供集中供热或者集中供热中心不能提供企业所需特殊热源需求的,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一律取缔或者改用电、天然气,不得改用成型生物质或者其他燃料;10吨/时以上燃煤设施必须在9月30日前实现超低排放且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禁燃区内现有10吨/时以下燃用生物质、醇基燃料和重油的锅炉必须于9月30日前取缔或改用电、天然气;10吨/时以上生物质锅炉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且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
  六、县发改、经信、环保、住建、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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