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专项信息 >> 公示公告 >> 正文
关于在全县开展微信公众账号备案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cxzf-02_Z/2016-1124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4-18 [ 公开日期 ] 2016-04-18 [ 有  效  性 ]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微信公众账号管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掌握我县微信公众号总体情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各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以及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开展微信公众账号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备案时间
  2016年4月14日至5月12日
  二、 备案对象
  全县所有微信公众账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郯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账号名称包含有本县和乡镇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县范围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备案登记范围。
  三、 登记材料
  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时所需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郯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要: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郯城县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
  四、 有关事项
  1、备案对象在备案规定时间内,执登记材料到郯城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地址:郯城县团结路37号县委四楼西侧郯城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39-2100115 15666391716)
  2、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集中登记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账号可及时下载填写《郯城县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备案登记。
  3、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我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暂停关闭和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
  附件:《郯城县微信公众账号登记表》
  郯城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