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专项信息 >> 公示公告 >> 正文
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cxzf-/2016-111709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12-22 [ 公开日期 ] 2014-12-22 [ 有  效  性 ]

郯城县水务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为充分反映水资源状况、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听证会充分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分类。将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二、调整基本水价。将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1.45/m3,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1.75/m3,特种用水价格定为2.80/m3

三、对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

1、阶梯式水价的实行范围:县城规划建成区内已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

2、阶梯式水价水量基数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为12 m3/户·月(含12m3),第二级水量基数为12m3-30m3/户·月(含30m3),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m3以上/户·月。各级水价级差按1:1.5:3进行核定,三级水价分别为1.45/m32.18/m34.35/m3

3、计量缴费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加价收入作为加价专款在你单位单独设帐,专款用于供水管网、节水设施建设及低收入群体的水费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住建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适用阶梯计量水价,基本水价执行1.50/m3

五、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区困难家庭(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第一级基本水价按原价格即1.2/m3执行,超出部分执行阶梯式水价。

六、居民小区物业等临时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你单位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确定,报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七、你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八、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


郯城县物价局

201412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