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25-10_C/2016-1219003 | [ 文 号 ] | 郯环报〔2016〕30号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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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2-19 | [ 公开日期 ] | 2016-12-19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临沂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修改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临政发[2016]16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通报)(临环发[2016]16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2016年第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67万元拟定使用方案:
1、用于我县第三方比对监测、监督监测、核查监测费11万元;
2、用于我县道路抑尘运行费用15万元;
3、购买PM2.5、PM10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器、安装环保抑尘机械费用34万元;
4、购买及改装洒水装载车费用7万元。
专此报告,请批示。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