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要闻 >> 部门动态 >> 正文
高峰头镇村镇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0007-10_A/2016-1116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高峰头镇
[ 成文日期 ] 2016-11-16 [ 公开日期 ] 2016-11-16 [ 有  效  性 ]

高峰头镇村镇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为加强高峰头镇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提升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全力打造美丽生态乡村建设,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村街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依法审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 、严控超占宅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二、镇驻地、205、310国道两侧、高新路和二级路两侧规划区建设管理

(一)、以上规划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符合规划经党委、政府同意,土地房建部门现场勘测,向县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方可施工建设。

(二)、巩固完善镇驻地,205、310国道、高新路和二级路两侧建设,提高小城镇吸引力和承载力,不断扩大辐射带动作用,继续小城镇改貌工程,深入推进街道特色风貌建设,已完成改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造破坏原改造的造型,色彩、风貌、新建的要按统一的标准打造,实施“平改坡”,形成红瓦起脊楼顶,白色墙体,地基、层高、门窗、包括门前绿化、硬化、广告牌等都统一标准。

三、村庄规划管理

(一)、村居新建、翻建房屋的,首先由建设个人向所在村委申请,经村委研究同意上报镇土地房建部门,再由土地房建部门现场定点放线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镇政府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然后才能施工建设。

(二)、利用村内空闲地,汪溏地建住宅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镇土地房建部门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办理规划许可证,方可施工建设,否则视为违法占地,违章建筑。

(三)、对村街主干道两侧,各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严格控制地基、檐口高度、墙体颜色、房顶统一钢瓦、造型美观古朴、地面整齐划一、绿化苗木一致的效果,坚决制止私搭乱建、污水乱排、垃圾乱倒等脏、乱、差现象,否则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本户负责承担。

四、村街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205、310国道、高新路和二级路两侧道路、驻地村街主干道上的所有公共设施,不得在电线杆、路灯杆乱拉线绳、橫幅、广告和悬挂灯箱牌匾,不准毁坏花草树木,一经发现,双倍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辖区内所有店铺统一进店经营,店外严禁乱搭乱建、堆放杂物、严禁店外经营、摆放货物、已占用的要限期拆除和迁移,交叉路口不得摆摊设点,对不按指定地点收购经营的摊点依法取缔,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处理处罚规定

(一)、凡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土地房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的,将组织人员依法强行拆除。

(二)、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对违章建筑,非法养殖场,社区、村不得出具相关证明,工商部门不得给予办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不予安表供电,镇政府将治理违章建筑工作加大考核力度,每新发现一起违章建筑,月考核扣所在村5分,并限期拆除,否则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约谈村主要负责人。

高峰头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