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19-00001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成文日期 ] | 2019-05-24 | [ 公开日期 ] | 2019-05-2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郯城县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管局版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北环路39号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五楼)查阅《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国家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等监督检查情况;知识产权、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本机关统计信息;年鉴等。
6、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主动公开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郯城县市场监管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特别说明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阅。
1.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郯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2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管局版块政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按照前述两种方式提出申请的,经受理机构初步审定并通知,应于1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为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郯城县北环路39号。
邮政编码:276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9-6221608,0539-6221350。
电子邮箱:tcxscjgj@ly.shandong.cn
2.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2.4答复办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且没有主动公开的,由受理机构负责协调,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回复申请人: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属于不是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7)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5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郯城县北环路39号。
邮政编码:276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9-6221608,0539-6221350。
电子邮箱:tcxscjgj@ly.shandong.cn
2、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郯城县北环路39号。
邮政编码:276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9-6221608,0539-6221350。
电子邮箱:tcxscjgj@ly.shandong.cn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539-6377865。
办公地址:郯城县北环路39号。
邮政编码:276100。
接待投诉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