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503-06_A/2016-1102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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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6-11-02 | [ 公开日期 ] | 2016-10-1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工作实际,我单位编制了《郯城县农业综合开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社会公众,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农业综合开发版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郯城县农业开发办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凡郯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
我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分为5个类别:
1、机构设置概况;
2、主要职责;
3、领导分工
4、工作动态
5、文件通知
6、其他
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我单位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公众可通过县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申请方式
社会公众需要利用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以及当面申请等方式申请获取。我单位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我单位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我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受理机构
我单位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信息中心。办公地点:郯城县北环路57号农业开发办公室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221389。
3、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郯城县农业开发办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申请受理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我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处理。我单位收到申请后,予以当场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我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答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单位掌握范围的,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明确告知申请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郯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信息中心是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在北环路57号农业开发办公室,(邮政编码276100),办公时间按照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定执行;联系电话0539-6221389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郯城县农业开发办或郯城县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向郯城县监察局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我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