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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流程
[ 索  引  号 ] 0404-02_H/2016-111400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16-11-14 [ 公开日期 ] 2016-11-1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郯城县气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郯城县气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郯城县气象局,详细地址:郯城县西外环南,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539-6221035,邮政编码:276100

二、提出申请

向郯城县气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郯城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郯城县气象局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详见郯城县气象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1)。

五、收费

1、依照县物价与财政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2、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郯城县气象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郯城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http://www.jiaoling.gov.cn/fll/edit/UploadFile/20108121143427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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