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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资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 索  引  号 ] 0133-02_D/2016-111600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11-16 [ 公开日期 ] 2016-11-1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县国资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郯城县国资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县政府门户网站(www.tancheng.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7类:1、概况信息。包括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2、法规文件。包括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工作动态。包括发生的一些政务动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本部门需要公开的公告公示、统计数据。4、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5、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考核招录、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信息。6、财经信息。包括年度财政预算、政府采购及“三公经费”支出等方面信息。7、公共服务。部门有关面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具体参见编制的《郯城县国资中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查阅地点:北环路57号;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法定节假旷除外);联系电话:0539-6220600  

  ()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公开时限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主要办公场所查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申请获取。  

  ()受理机构自2019313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受理机构:郯城县国资中心办公室,办公地址:北环路57号,联系电话:0539-6220600,邮政编码:276199,电子邮箱:tcxgzzx@ly.shandong.cn,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当场提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2、申请处理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三、监督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监察室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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