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138-06_A/2017-090500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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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7-09-05 | [ 公开日期 ] | 2017-03-3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畜牧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郯城县畜牧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郯城县)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郯城县畜牧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在本机关办公室查阅《目录》,也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在当面受理点公开的形式。当面受理点:本机关;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39-6221751。
本机关还将采取广播电视、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地址:郯城县郯东路17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39-6221751,传真号码:0539-6121751;邮政编码:276199。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本机关办公室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39-6221912,地址:郯城县人民路,邮编:276199。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时行调查处理。
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7年2月21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申请人(个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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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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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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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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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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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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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义务机关(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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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的政府信息 |
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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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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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邮寄 □传真 □递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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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面领取 □现场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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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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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生产的需要 □生活的需要 □科研的需要 □查验自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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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声明:个人需申请免除收费,主要理由 |
□属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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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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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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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务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需要依法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