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ajj/2024-000007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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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8-12 | [ 公开日期 ] | 2024-08-1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2024年7月18日,郯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李庄镇某机械制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电焊区作业人员朱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4年8月6日,郯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