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ajj/2024-000007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0 | [ 公开日期 ] | 2024-09-1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2024年8月23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成品一库(甲类)内有非防爆电子称;气雾剂车间3号线电机未接地;胶1车间东区二层防爆接线盒未接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9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