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5-000002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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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2-14 | [ 公开日期 ] | 2025-02-1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我县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省、市、县关于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经审核,现对2025年第一批郯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进行公告,名单将根据申请和审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公布。
一、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
1、归昌乡驻地原彩砖厂
2、马头镇西园村沂河花苑西侧
3、胜利镇驻地西 1500米S318省道路北500米
4、泉源镇清泉社区集子村明光建材有限公司
二、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废弃物(不包括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严禁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非建筑垃圾混入其中。
三、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实行密闭运输,集中倾倒在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不得遗撒。
四、排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郯城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审批部门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后,方可处置,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文件。
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核准备案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需立即停止对建筑垃圾的收纳、贮存、处置,限期改正。从事清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需符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取得城市建筑垃圾道路运输核准,并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GPS)及装卸记录仪等。对于随意倾倒、偷排乱倒、跨区域运输、未密闭运输、沿途遗撒、擅自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运输、倾倒、受纳、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举报电话
6106110、6108110。
特此公告。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