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5-000007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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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6-12 | [ 公开日期 ] | 2025-06-1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各市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相关成果意见审核情况的函》《山东省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撤销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现将拟撤销临沂白马河地方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湿地公园位于郯城县境内,2014年12月由原省林业厅批复建立,东北起马陵山南麓源头,东南至鲁苏省界线,包括白马河主河道等及其支流幸福河、围带河,南北跨度36.4 km,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8°09′5.8″~118°24′30.2″,北纬34°27′52.7″~34°48′46.6″之间,规划总面积364公顷。
二、撤销依据和理由
(一)湿地面积和公园规模较小
整合优化后湿地公园面积120.59公顷,显著低于省内同类湿地公园,以河流水面为主的河流生境结构难以满足野生动植物多样化栖息需求,简化生态系统结构制约了其生态调节功能的发挥,难以形成具有自我维持能力的良性生态循环系统。
(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价值不高
白马河是我县最大的内河,对城市滞洪减流、美化环境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其护岸区硬化占比较高,周边耕地、村庄等人类活动场所共同交织在生态系统内,其内栖息的生物多为省内常见种,整体生态价值一般;湿地及周边景观资源仅为白马河河流景观,缺乏地质景观和人文资源,且在省内不具有显著的代表性。
(三)不符合城市生态功能区位
湿地公园主要位于县政府驻地郯城街道,在我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定位为城市发展重点地区板块,是我县对外招商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的东大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公园管理矛盾日益突出。
(四)存在问题已整改销号不存在其他生态破坏违法行为
针对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郯城县白马河省级湿地内违规建设养鱼池及相关设施,压占湿地约1000平方米”和“郯城县山东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炭渣临时堆场压占白马河湿地约20亩”2处问题已销号,存在问题已整改,湿地公园内不存在其他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
三、评估结果和下一步管控措施
根据《山东省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撤销实施细则》,湿地公园面积较小(小于500公顷),经多维度科学评估,综合得分40.9分(总分100分),保护价值较低,符合撤销条件。
下一步,我县将依托生态保护红线对原湿地公园区域进行管理,对水质进行严格监测,对周边污染源开展监测和防控,持续明确相关部门权责,严格生态系统管理和湿地生态环境修复,加大巡护和执法力度,杜绝各项破坏、侵占湿地生态的违法行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2025年6月12日—2025年6月18日),反馈意见方式: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采取书面形式反馈,并签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反馈地址是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15588009055。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