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202-09_Z/2017-0515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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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6-19 | [ 公开日期 ] | 2017-05-15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物价局关于规范公路车辆救援
服务收费政策提醒告诫函
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
截至5月14日我局价格举报中心受理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反映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工单32起,成为价格举报较为集中的领域,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山东省物价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社会机构救援服务收取普通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仍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统一道路清障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264号)规定执行,各机构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车辆救援服务对象为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高速救援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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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票据,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要切实增强价格自律意识,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秩序。
近期我局将加强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监管,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对不按明码标价规定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郯城县物价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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