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0/2016-102500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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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08-08 | [ 公开日期 ] | 2016-08-08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财政局文件
郯财监〔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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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财政涉农资金
专项检查的公示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监〔2016〕6号)和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财政涉农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临财监〔2016〕3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县2016年财政涉农资金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国家强农惠农富农等重大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开展会计监督和财政资金专项检查,履行监督职责,维护百姓合法权益,整治和查处在民生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各级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1. 2015年纳入山东省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管理的13项补贴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持资金、村干部报酬财政补助资金、分散供养农村五保户财政补助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种粮大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水稻良种)、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花生良种)。
2. 2015年度、2016年上半年各级财政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扶贫资金的各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检查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
(二)检查对象
1.负责发放管理惠民补贴“一本通”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和受益主体等。
2.市级及以下特别是县级负责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等。
(三)检查内容重点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财政资金在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应纳入未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管理;
(2)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资金;
(3)资金发放的范围、对象、时间、标准等不合规;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6)利用职责权限,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7)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
(8)未按规定时间启动扶贫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9)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等;
(10)违反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规定;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2.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会计人员的任用等方面。
3.结合对有关部门的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维护财经纪律作为检查重点,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4.其他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工作时间及方式
本次检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9月15日结束。检查采取进入单位座谈了解、现场查阅会计资料、调帐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进行。
郯城县财政局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