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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402-04_B/2017-1222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2 [ 公开日期 ] 2017-10-25 [ 有  效  性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承办

办公厅2017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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