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011-13_A/2016-1207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泉源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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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2-07 | [ 公开日期 ] | 2016-12-07 | [ 有 效 性 ] |
为保障我乡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顺利进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2011〕9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 号) ;临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制乡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办字〔2009〕154 号)精神,郯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办字〔2016〕32号);结合我乡村镇实际情况,对乡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建立多元化资金统筹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乡村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是指乡村居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一)个人计收标准。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 2 元/月。
(二)单位计收标准。
1.各乡村企业单位(不含商业服务业) 、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 2 元/月;
2.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每床位 2 元/月;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0.2 元/月;
3.商店(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车站、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0.15 元/月;
4.农贸市场:有固定门店的按营业面积收取,每平方米 0.25 元/月;集市的摊位,每个摊位1元/次。
5.其他行业分别按实际垃圾产生量收取 50 元/吨, 其中用于废物利用的不收费。
(三)减免对象。
1.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免收;
2.各中、小学 、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收;
3.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特困户家庭,凭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
三、垃圾处理费收支管理
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临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制乡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办字〔2009〕154 号);郯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制镇驻地和社区、村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办字〔2016〕32号)规定,向乡村居民、乡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各类市场、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商业服务业等收取垃圾清理及有偿服务保洁费用。
各社区、村是工作主体,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其他单位由乡城管执法中队收取,要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足额收取。收取的处理费实行收支分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请各单位、居民积极主动交纳垃圾清理及有偿服务保洁费用,大力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共创美好家园。
泉源乡人民政府
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