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0/2016-1031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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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0-31 | [ 公开日期 ] | 2016-10-30 | [ 有 效 性 ] |
郯财监﹝2016﹞3 号
关于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6〕3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部分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财监〔2016〕27号)和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临财监〔2016〕7号)要求,县财政局决定开展全县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1、2014年-2015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执收单位和缴纳义务人。
2、2014年-2015年下列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和缴纳义务人:
(1)国土部门、渔业部门罚没收入;
(2)国土部门、渔业部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3)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3、财政部门上述五项非税收入收缴和管理情况。
(二)五项非税收入的检查重点
1、收入是否收缴到位。包括:是否存在未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级次、科目以及国库集中收缴改革方式缴入国库问题;是否存在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非税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问题;是否存在违规退付非税收入问题;缴纳义务人是否存在欠缴、少缴、漏缴非税收入等问题。
2、收入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财政部门是否制定了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是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问题;是否违规设立非税收入收缴过渡账户;执收单位是否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串用非税收入票据,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的情况。
二、检查依据
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三、检查工作安排
按照检查要求,本次专项检查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由监督办和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实施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夯实基础,提升检查成效。各检查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要对检查质量把好关、负好责,上报的检查表格要做到数据真实、逻辑准确,检查报告要做到内容全面完整,问题定性准确,切实保证检查工作质量。
(二)依法行政,严守检查纪律。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检查,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未经批准,所有参检单位和参检人员不得泄露检查敏感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人员采访,不得将检查接触到的资料、信息用于检查以外的目的。同时,加强与被检查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郯城县财政局
201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