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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17年“双11”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索  引  号 ] 0202-03_G/2017-1110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10 [ 公开日期 ] 2017-11-10 [ 有  效  性 ]

郯城县物价局关于规范2017年“双11”

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零售企业经营者:

  2017年“双11”促销活动临近,为规范零售市场价格秩序,提醒经营者依法促销、规范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郯城县物价局作如下提醒:

  一、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 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以及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三、经营者在“双11”期间开展的其他促销活动,如 “店庆促销”、“新店开业促销”、“双12促销”等,也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

  四、全县各零售企业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确保“双11”期间依法促销,自觉杜绝违价行为。郯城县物价局将在“双11”期间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出现违价行为的企业,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企业予以曝光。

                                        郯城县物价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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