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8-06_A/2016-1116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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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5-12-16 | [ 公开日期 ] | 2015-12-16 | [ 有 效 性 ] |
2015年5月15日,郯城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接到“隆平206”公司业务人员举报,郯城镇农资商杨某涉嫌售卖假“隆平206”种子。接报后,执法人员到现场登记保存了涉嫌假“隆平206”种子18袋(4400粒/袋),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经进一步调查,农资商杨某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和来源,经厂家确认,该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杨某亦承认该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拟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假种子18袋;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给予违法所得9倍罚款900元。2015年8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15年8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5年8月13日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至此,该案结案。
郯城县农业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