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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索  引  号 ] 0113-10_B/2017-042501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7-04-25 [ 公开日期 ] 2017-04-25 [ 有  效  性 ]

 

审批事项所需提报材料明细:

申请停业歇业,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或报告。(原件4份,纸质)

1、申请停业歇业的报告(须写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燃气供应基本情况、停业歇业影响范围、确需停业歇业的说明)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向社会公示材料样本

4、燃气经营企业站内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书面材料

5、燃气处置措施、安全检查报告书面材料

6、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签定的燃气用户转供合同或协议

7、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以上申报资料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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