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202-09_Z/2017-0612002 | [ 文 号 ] | 郯价字[2016]41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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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6-12 | [ 公开日期 ] | 2016-12-26 | [ 有 效 性 ] |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听证会充分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分类: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分类进行合并,改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业及特种用水、自备水源用水等。
二、具体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郯城县物价局
2016年12月20日
主题词:调整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通知
抄报: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公室、张强常务副县长
抄送:县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