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402-04_B/2017-0224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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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2-24 | [ 公开日期 ] | 2016-12-02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第71号)的规定,现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税项目。月营业额3万(含3万)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所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退税始点及可退税纳税人。自2014年10月1日以来,符合以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办理退税。详见《退税清册》。
三、办理期限及地点。纳税人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郯城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办理退税应提供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1)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按手印(2)退税申请,本人签字、按手印,(3)税票复印件;
单位:(1)退税申请,纳税人公章,法人代表、经办人签字;(2)税票复印件。(3)单位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联系电话。纳税服务中心0539-6224370。
特此公告
郯城县地方税务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