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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402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08-01-13 [ 公开日期 ] 2008-01-13 [ 有  效  性 ]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一)划定矿区范围

〈1〉提交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3份(包括历次地质工作情况及资源储量情况,矿产资源初步利用方案);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申请人营业执照影印件(法人或个体)3份(验原件);

3、矿区范围图3份(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

4、1:50000整幅或局部矿山地理位置图3份;

5、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1份;

6、划定矿区范围电子表格软盘1份;

7、采矿权价款缴费单复印件3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办理程序

组织材料→县局审查→符合条件审签→发文→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退回

〈3〉办理时限

40日。

〈4〉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二)新立采矿登记审批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份;

2、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或个体)影印件3份;

3、资信证明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3份;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证明3份;

7、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1份;

8、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3份;

9、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1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办理期限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按500元每年收取,超过0.5不足1平方公里按1000元收取。

办理采矿登记需收取采矿登记费,其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其收费标准为:新建、在建、生产的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三)变更采矿登记审批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3份;

2、矿山概况说明3份(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及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情况及储量计算依据,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3、保有储量情况核实报告材料1份;

4、占用矿山储量登记情况;

5、矿区范围图或井上下对照图3份;

6、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

7、安全生产合格证影印件3份;

8、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9、采矿权价款缴费单复印件3份;

10、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3份;

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延续采矿登记审批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3份;

4、矿区范围图或井上下对照图3份;

5、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

6、安全生产合格证影印件3份(验原件);

7、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8、采矿权价款缴费单复印件3份;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3份;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1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2、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采矿登记需收取采矿登记费,其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其收费标准为:新建、在建、生产的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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