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2023-000009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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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7-26 | [ 有 效 性 ] |
各相关单位:
为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试行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372号)等政策要求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县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可按重量计量收取,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33元,或每桶(容积120升)3元。
二、执行范围
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实施,我县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在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集体食堂试行。
三、试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并公布新的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
四、其他事项
试行收费标准仅涵盖部分收运费用,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至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由产生单位逐渐承担全部收运和处理费用。试点期间各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体食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确定收费主体和执收方式。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持有效收据抵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补助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