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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我县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fgj/2024-0000059 [ 文       号 ] 郯发改〔2024〕34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公开日期 ] 2024-06-0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各相关单位:

为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继续执行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137号)等政策要求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县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可按重量计量收取,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33元,或每桶(容积120升)3元。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持有效票据抵扣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执行范围

我县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在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集体食堂执行,具体实施范围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公布。

三、其他事项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期间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确定执收方式。收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补助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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