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2-000000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0 | [ 公开日期 ] | 2021-12-10 | [ 有 效 性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 |
涉案产品 |
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财物折合市价金额 |
案值(元) |
是否顶格处罚 |
是否吊证 |
是否处罚到人 |
是否减轻处罚 |
是否给予网站公开 |
备注 |
|||||||||
名称 |
所属环节 |
属性 |
名称 |
类别 |
货值(元) |
作出机关 |
作出日期 |
没收违 法所得(元) |
罚款(元) |
没收物品 |
|||||||||||||
名称 |
数量 |
||||||||||||||||||||||
1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30号 |
郯城县鲜链佰家利美客百货门市部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
郯城县鲜链佰家利美客百货门市部 |
商标侵权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115.2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18 |
0 |
3000 |
白酒 |
12瓶 |
115.2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2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43号 |
郯城县东健百货副食商店涉嫌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
郯城县东健百货副食商店 |
商标侵权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115.2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27 |
0 |
3000 |
白酒 |
12瓶 |
115.2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3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29号 |
郯城县郑金亮烟酒付食店涉嫌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
郯城县郑金亮烟酒付食店 |
商标侵权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230.4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18 |
0 |
3000 |
白酒 |
24 |
230.4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4 |
郯市监处字(2020)442号 |
郯城六一福金银珠宝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郯城六一福金银珠宝店 |
商标侵权 |
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六福珠宝”经营珠宝首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2 |
0 |
10000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5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12号 |
郯城县可冲副食百货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郯城县可冲副食百货超市 |
流通 |
商标 |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36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0 |
2000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26 |
260 |
338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6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13号 |
郯城县江涛副食百货商店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郯城县江涛副食百货商店 |
流通 |
商标 |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24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9.28 |
2000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20 |
240 |
240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7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11号 |
郯城县芳军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郯城县芳军食品经营部 |
流通 |
商标 |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12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9.26 |
2000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10 |
130 |
130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8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44号 |
山东罗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郯城县兴建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
山东罗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郯城县兴建店 |
流通 |
专利 |
当事人销售的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生产的三款产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年01月18日、2016年04月01日,该三款产品属于在专利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是在专利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在专利权终止后又销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之规定,当事人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真空拔罐器 |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0日 |
0 |
0 |
0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不予处罚 |
|
9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02号 |
郯城县杨氏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郯城县杨氏食品有限公司 |
流通 |
商标 |
当事人涉嫌侵权使用商标“李庄烧鸡猪蹄®”及将未注册图形商标“沂蒙飘香李庄®”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包装盒;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
包装盒 |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9日 |
0 |
5000 |
包装盒 |
20个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10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47号 |
临沂新力大药房连锁店有限公司郯东路中段连锁店销售商品假冒专利案 |
临沂新力大药房连锁店有限公司郯东路中段连锁店 |
流通 |
专利 |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商品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
宜瑞娇抗菌肽+壳聚糖粘膜上皮抑菌剂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6日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11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54号 |
临沂新力大药房连锁店有限公司郯东路中段连锁店销售商品假冒专利案 |
临沂新力大药房连锁店有限公司郯东路中段连锁店 |
流通 |
专利 |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健康走毯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4日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12 |
郯市监处字【2021】第Y011号 |
郯城县友坤烟酒副食百货超市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 |
郯城县友坤烟酒副食百货超市 |
流通 |
商标 |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南京(炫赫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烟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
南京(炫赫门) |
98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26 |
0 |
3000 |
南京(炫赫门) |
7条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13 |
20216 |
郯城县继廷副食百货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郯城县继廷副食百货商店 |
流通 |
商标 |
当事人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48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29 |
0 |
2000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37 |
370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14 |
20214 |
郯城县谢过便利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郯城县谢过便利店 |
流通 |
商标 |
当事人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192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29 |
0 |
6000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181 |
1810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15 |
20215 |
郯城县萱言便利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郯城县萱言便利店 |
流通 |
商标 |
当事人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36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29 |
0 |
2000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25 |
250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16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08号 |
郯城县梓衡超市销售假冒商标侵权牛栏山白酒案 |
郯城县梓衡超市 |
流通 |
食品 |
当事人销售假冒商标侵权牛栏山白酒,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
白酒 |
牛栏山白酒 |
1872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4日 |
否 |
2000 |
白酒 |
135 |
1755 |
1872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17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31号 |
刘振玲经营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
刘振玲 |
经营 |
三小 |
其经营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一体化防爆十一孔葫芦型地拖插座 |
电子电器 |
25 |
郯城县 |
2021.09.24 |
1.65 |
25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18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22号 |
郯城县庆荣烟酒副食百货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
郯城县庆荣烟酒副食百货店 |
商标侵权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312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24 |
0 |
2000 |
白酒 |
14瓶 |
182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19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50号 |
郯城县国豪副食百货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 |
郯城县国豪副食百货商店 |
流通 |
商标 |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苏烟(五星红杉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烟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
苏烟(五星红杉树) |
215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30 |
0 |
500 |
苏烟(五星红杉树) |
1条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20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17号 |
郯城县金彪店销售假冒专利案 |
郯城县金彪店 |
流通 |
专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
瓦刀 |
瓦刀 |
27.5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6日 |
27.5 |
137.5 |
瓦刀 |
1 |
27.5 |
33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21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18号 |
郯城县金彪店销售假冒专利案 |
郯城县金彪店 |
流通 |
专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
银浆漆 |
银浆漆 |
28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6日 |
28 |
140 |
银浆漆 |
1 |
28 |
35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22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16号 |
郯城县永华五金建材综合门市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
郯城县永华五金建材综合门市部 |
流通 |
专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
手板锯 |
手板锯 |
2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3日 |
20 |
100 |
手板锯 |
1 |
20 |
25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23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15号 |
郯城县永华五金建材综合门市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
郯城县永华五金建材综合门市部 |
流通 |
专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
哥俩好膫粘剂 |
膫粘剂 |
8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3日 |
8 |
40 |
哥俩好膫粘剂 |
36 |
72 |
80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24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39号 |
郯城县郯丰便利店经营的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郯城县郯丰便利店 |
流通 |
商标侵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12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8日 |
0 |
100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7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25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38号 |
郯城县卤汁燊食品店经营的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郯城县卤汁燊食品店 |
流通 |
商标侵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12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8日 |
0 |
100 |
牛栏山陈酿白酒 |
9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26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42号 |
郯城县上佳卫浴经营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
郯城县上佳卫浴经营部 |
流通 |
商标侵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马桶 |
153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8月31日 |
0 |
1000 |
马桶 |
2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27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41号 |
郯城县孔侠粮油经营部经营的味精产品包装冒用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作品登记证书案 |
郯城县孔侠粮油经营部 |
流通 |
专利侵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梅苑®味精 |
40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9日 |
0 |
免于行政处罚 |
梅苑®味精 |
6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28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26号 |
郯城县金旭农农资经营部涉嫌未标注专利标识案 |
郯城县金旭农农资经营部 |
流通 |
专利侵权 |
当事人经营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八十四条:(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标注他人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的产品。 |
包装袋 |
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5日 |
0 |
免于行政处罚 |
包装袋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29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27号 |
郯城县润福农资经营部涉嫌未用中文标明专利类别未标注专利号案 |
郯城县润福农资经营部 |
流通 |
专利侵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并且能够提供证明合法来源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免除罚款。 |
包装袋 |
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5日 |
0 |
免于行政处罚 |
包装袋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30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28号 |
郯城县芸乐收农资经营部涉嫌未标注的专利号不符案 |
郯城县芸乐收农资经营部 |
流通 |
专利侵权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的产品,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管理办法》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一点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说明书等材料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
包装箱 |
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5日 |
0 |
免于行政处罚 |
包装箱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31 |
354号 |
郯城县鸿邦医疗器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假冒专利案 |
郯城县鸿邦医疗器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假冒专利 |
专利侵权 |
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康祝真空拔罐器、体重秤 |
296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8.29 |
2500 |
免于行政处罚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32 |
355 |
临沂佑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
临沂佑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假冒专利 |
专利侵权 |
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巨贸医用分子筛制氧机 |
910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8.27 |
6000 |
免于行政处罚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33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20号 |
刘振玲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
刘振玲 |
假冒专利 |
专利侵权 |
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新国标一体化防爆十一孔地拖插座 |
95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26 |
0 |
免于行政处罚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
34 |
20213 |
郯城县牧祥兽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标注中国发明专利案 |
郯城县牧祥兽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假冒专利 |
专利侵权 |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 |
增福”(肥猪散) |
48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24 |
480 |
免于行政处罚 |
增福”(肥猪散)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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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70号 |
临沂市委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临沂市委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假冒专利 |
专利侵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康祝真空拔罐器 |
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26 |
0 |
免于行政处罚 |
康祝真空拔罐器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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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60号 |
郯城县杨苹童车店 |
郯城县杨苹童车店 |
专利 |
专利侵权 |
2021年9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郯城县杨苹童车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堆放处发现发现好佳儿儿童电动车包装箱1个,标示制造商为平湖市好佳儿有限公司,外包装标注“国家专利,仿冒必究”,未标注专利号,该店负责人未能提供专利证书,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涉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者杨苹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好佳儿儿童电动车包装箱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不知情,对专利法不了解。当事人店里的好佳儿儿童电动车包装箱外包装标注“国家专利,仿冒必究”属于厂家标识标注不规范。经我局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商品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违法行为。 |
包装箱 |
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28 |
0 |
免于行政处罚 |
包装箱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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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郯市监知立字【2021】004号 |
朱启富 |
朱启富 |
专利 |
专利侵权 |
2021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朱启富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标注“实用新型专 利证书 专利号:ZL200820188481.3”的微囊去屑发用洗剂,经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已于2013年10月2日终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批准于同日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调查。 |
去屑洗发剂 |
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13 |
0 |
免于行政处罚 |
去屑洗发剂 |
0 |
0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