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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鲁临知法裁字【2023】2206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3-00002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9 [ 公开日期 ] 2023-11-09 [ 有  效  性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3〕2206号

请求人:李磊

住 所:郯城县马头镇南新庄村

被请求人:郯城县佳圣副食品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2MA3N0WM51H

住 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花园乡驻地张哨村

案由:糖纸(拉丝老酸奶)(专利号:ZL202130583258.X)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专利号:ZL202130583258.X的糖纸(拉丝老酸奶)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 202130583258.X,名称为糖纸(拉丝老酸奶)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9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03月25日。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已经并正在实施销售本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行为。2023年10月11日,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2)请求人李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书号:ZL 202130583258.X糖纸(拉丝老酸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4)摘要说明及专利附图。

请求人认为:1、ZL 202130583258.X号专利合法有效;2、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允许,使用了本专利,即为经营目的销售了专利产品;3、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专利侵权行为;2、销毁所有库存和在售的专利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辩称: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确实系被请求人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但该产品的图案与请求人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并不一致,且不是被请求人生产的。

经审理查明:

1.糖纸(拉丝老酸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 3 0583258.X,该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09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03月25日。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糖纸(拉丝老酸奶)。(2)本实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产品包装。(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图案与色彩的结合。(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

3、被请求人提供的现有产品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产品一致,可以认定请求人所指的糖纸与被请求人所用的产品为同一种产品。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供的糖纸(拉丝老酸奶)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2130583258.X)专利证书、摘要说明、专利附图、请求书、请求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

1、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与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均用于老酸奶软糖的包装,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对。由于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图案与色彩的结合,因此就涉案外观专利的形状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2、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和局部形状相同,排版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包装颜色均为蓝色,包装的左右均有花状图案,在包装的右下角均有一头奶牛图案,中间均为不规则六边形的图案,且图案中的文字均为老酸奶,老酸奶的下方都带有风味软糖字体。

3、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不同点在于:

(1)专利产品在图案右侧为奶牛头部图案,被控产品为奶牛整体图案;

(2)专利产品在四周为树枝形状,被控侵权产品为花瓣形状,图案相似度高;

(3)中间的方框内老酸奶三个字,仅仅就是字体不同,专利产品老酸奶上方为拉丝两个字,下方为经典风味软糖,被控侵权产品老酸奶上方为经典两个字,下方为风味软糖。

综上分析,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专利产品整体和局部形状、图案、颜色均相同,仅在于部分的细节上有细微差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差异,属于近似,一般消费者容易将二者混淆。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六十四条第二款、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郯城县佳圣副食品商店销售的老酸奶风味软糖对请求人李磊的糖纸(拉丝老酸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130583258.X)构成侵权。

2、责令被请求人郯城县佳圣副食品商店立即停止销售所有侵犯专利号:ZL202130583258.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刘明

审 理 员:倪维博

审 理 员:张臣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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