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18-000005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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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1-02 | [ 公开日期 ] | 2018-01-0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申请
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郯城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郯城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3)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要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县民政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救助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