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0-000020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29 | [ 公开日期 ] | 2020-12-29 | [ 有 效 性 ] |
一、认定条件和申领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双方去世或者一方去世另一方失踪的(法院宣告失踪)是孤儿。
二、补贴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2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无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3份、儿童本人农商银行卡号(开通财政补贴功能)、其他知情人的证明材料。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或母死亡证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或母失踪判决书;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4、生活费发放。惠民财政一本通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