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0-000021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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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12-30 | [ 公开日期 ] | 2020-12-30 | [ 有 效 性 ] |
一、认定条件和申领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18周岁以内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验证材料为由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重病指参照临沂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条件,并已享受报销。验证材料为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验证材料为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验证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回函。
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验,严格认定,既要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又要防止错保和擅自扩保。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6、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补助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