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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 索  引  号 ] tanchengrsj/2019-000017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01 [ 公开日期 ] 2019-11-01 [ 有  效  性 ]

一、参保范围

1、企业养老保险:全县境内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其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3、工伤保险:全县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郯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4、失业保险:全县境内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二、参保登记

1、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需提供统一信用代码直接到窗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参保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地点:郯城县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东城新区政务大厅一楼)。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单位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三、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所有工资性收入(1月至12月)的月平均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最低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低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最高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高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实际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为16346/月,下限为3269/月。

2、缴费比例:

比例

险种

机关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据风险情况确定比例)

失业

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单位缴纳

16%

16%

0.2/0.4/0.7/0.9

1.1/1.3/1.6/1.9

0.7%

8%

个人缴纳

8%

8%

不缴费

0.3%

4%

合 计

24%

24%

依据行业风险等确定缴费比例

1%

12%







注: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养老保险比例为20%。(2)失业保险为20195月起临时优惠比例。

四、申报、缴费

1、职工社会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制度。每月20日前缴纳结算,可通过网上经办或者前往经办机构办理,超过时限须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代存档案、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于1225前缴纳当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缴的规定:补缴20061月之前欠费的,按照2006年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20061月至20149月之间欠费的,按照历年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201410月之后欠费的,按照历年缴费基数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进行补缴。

3、各参保单位按照《临沂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管理办法》,开通网上经办业务。由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受理点,签订《临沂市社会保险网上办理协议》,填写《临沂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权限开通申请单》,领取《临沂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办事权限开通回执》。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医疗保险除单位仍暂按四险一票由人社代为征缴外,其它医保转移、医保个人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等所有业务已全部划转至县医疗保障局,请到政务大厅医保局窗口办理。

五、享受待遇及条件

1、企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原国有集体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00911日后参保缴费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申请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退休费)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并根据物价上涨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内缴费不再享受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对于重度残疾人(残疾人证一、二级),年满55周岁可领取养老金,其领取资格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3、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缴费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9)康复性治疗费用;(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失业保险:1)领取失业金人员具备的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失业人员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2)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95元;领取期限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能享受到:缴纳医疗保险(个人不交)、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其他待遇。

六、其他业务办理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凭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接续联系函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办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转移接续。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的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手术或烧伤工伤职工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5寸彩色照片。

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的材料:1)《临沂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2)工伤医疗的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3)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还请提供以下材料: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4)如职工系因工死亡,除提交第1项外,还请提供以下材料:《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核准表》;②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件1份);③供养直系亲属为子女的,需要提供因工死亡职工的结婚证、生育服务手册、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④因工死亡职工的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履历(原件、复印件1份);⑤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⑥如有抢救医疗费,请提供抢救医疗费票据、抢救记录(复印件1份)、费用总清单(原件1份);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治疗的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原件各1份)。(5)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除提交第1项外,还请提供以下材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②《临沂市参保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

4、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供的材料:1、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需粘贴近期1寸照片);2、待遇领取人身份证原件;3、待遇领取人社保卡或规定代发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折复印件;4、重度残疾人提前办理领取手续的提供残疾证原件。

七、服务电话

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6107637  6107638(征缴业务)/6107630(企业退休审批)/6107639(社保卡办理)/6107621(企业退休年审)/6107616(机关事业退休年审)

社保中心综合科6107607/征缴业务科 6133637(企业)6107658 (机关事业)/基金管理科 6133606/审计稽核科 6107028 /统计信息科6107636 /企业养老保险科6107028/机关养老保险科 6107616 /失业保险科 6107615 /工伤保险科 6107622 /离退休职工社会化服务科6107621 /居民养老保险科 6107627  610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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