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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rsj/2021-000021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3 [ 公开日期 ] 2021-08-13 [ 有  效  性 ]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本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居民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不断保,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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