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xzf0001-15_A/2017-1227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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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7-12 | [ 公开日期 ] | 2017-07-12 | [ 有 效 性 ] |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就业,根据临政发〔2008〕23号、临政办发〔2015〕26号、鲁财社〔2016〕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郯城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7月20日开始受理。现将有关事宜敬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受理范围:郯城县属企业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灵活就业,且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二)申报条件:按照“先缴后补、分级负责”的原则,申请人员必须是郯城县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经县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
2、申请者属于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性等灵活形式的就业(不包含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企业担任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并逐级经居住地社区人社、乡镇(街道)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审查确认属实的;
3、申请者在县社保处参保,并缴纳了2017年度基本养老费的;
4、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已享受社保补贴但享受社保补贴不满3年的(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人持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办理社保补贴申请登记手续,并填写《郯城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社区初审
由社区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是否属于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是否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盖章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材料退回本人。
3、人社部门复查
初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社所复核,由人社所根据审查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此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郯城县东城新区师郯路15号办公楼12层1209办公室现场申报。
4、社会公示
汇总信息后,与县工商部门企业登记数据库比对,甄别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企业担任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就业者。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提交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5、拨付到户
县财政局审批后,县人力资源办按程序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三、申报材料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3、7、9、11页);
2、身份证、农商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身份证和银行卡正面复印到一张纸上);
3、扬帆劳务派遣中心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
4、灵活就业证明;
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原始缴费单据;
6、《郯城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其他类别就业困难人员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7、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夫妻另一方身份证、失业证、扬帆劳务派遣中心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索引页复印件,已达就业年龄子女的失业证明;
8、低保家庭人员提供低保证明;
9、有残疾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明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四、受理时限
今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受理时间:7月20日至8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地点与联系电话
郯城县东城新区师郯路15号办公楼12层1209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9-6221600。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