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jyj/2020-000011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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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9-16 | [ 公开日期 ] | 2020-09-16 | [ 有 效 性 ] |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为切实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条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政、督学和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条 教育和体育局设立督学和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县督导室设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三、主要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拟订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在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教育政策、工作部署情况的督导评估;
(三)在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等事项进行督导;
(四)在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情况进行督导;
(五)根据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组织实施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约谈被督导单位的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实施督导
第六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被督导单位遵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和收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五)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开展调查;
(六)对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组织督学接受国家或者省组织的教育督导培训。
第八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根据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成立由督学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小组。对督学参与督导活动应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教育督导目的、内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必要时可以将督导结论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根据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
第十一条督导结论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教育督导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