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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责任督学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 索  引  号 ] tanchengjyj/2020-000012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16 [ 公开日期 ] 2020-09-16 [ 有  效  性 ]

为加强对督导责任督学的管理,充分调动责任督学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郯城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管理的责任督学。

二、考核内容

(一)引导学校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和发展目标,监督指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督促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二)每次督导结束后,各督学认真填写《郯城县责任督学督导情况记录表》,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按时参加县教育督导室统一安排的专项督导评估工作,按要求完成督导报告、调研报告等文字性材料。

(三)严格遵守督导工作纪律,维护督导人员形象。

(四)积极参加各级培训,对区域性布局调整、学校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为教育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支撑。

(五)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及时向县教育督导室报告,并提出意见与建议。对于反映学校违规办学的群众来电来访及投诉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六)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及时赶赴现场,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三、考核形式

责任区督学考核工作由县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各责任区督学对照考核细则(见附件2)自评,县教育督导室对责任区督学进行半年和年终两次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校督导总分。

四、结果运用

此考核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

责任区督学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1---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予以解聘;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督学,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郯城县责任督学工作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郯城县责任督学工作管理考核细则

(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评分办法

自评得分

考核得分

1

保证督导工作时间

10分

到责任区学校的督导活动每月保证不少于1次。

查《督学责任区随访记录表》随访记录次数。每缺一次扣5分。



2

积极开展随访督导

30分

深入责任区学校,指导和监督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督促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查《督学责任区随访记录表》的记录,看督查效果。随访督导发现问题后,提出整改意见,并填写《督学责任区督导评估情况表》并跟踪整改结果。责任区学校明显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扣5分;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的,扣5分。



3

积极参加各项工作

30分

完成督导室统一安排的专项督导活动,按时参加各级培训,针对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向督导室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提出意见。

未参加一次扣5分,未按要求完成督导任务的一次扣5分,每学年完成一份调研报告,未完成的扣10分。



4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0分

严格遵守督导工作纪律,维护督导形象。

违反工作纪律,一次扣5分;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0分。



5

学校评价工作情况

10分

采取走访、座谈、问卷等形式,根据学校或教师对责任督学的满意度进行评价。

根据学校领导及教师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计分。



6

其他任务完成情况

10分

完成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未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每件扣2分。



总分100分

(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表彰奖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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