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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疾控中心疫苗管理制度
[ 索  引  号 ] tanchengwjj1/2020-000017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15 [ 公开日期 ] 2020-06-15 [ 有  效  性 ]

  1. 制订、上报疫苗计划。接种单位应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和辖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并报告县级疾控机构。

  2. 接收疫苗要索取证明文件。在接收疫苗时,应索取由药品检定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接收进口疫苗时,还应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 接收疫苗要索要运输温度记录。在接收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配送方本次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

  4. 要做好疫苗出入库记录。疫苗要实行专人管理,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以上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要经常核对疫苗出入库情况,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应通过客户端生物制品管理系统进行疫苗出入库记录。

  5. 疫苗的储存与运输。应根据免疫程序、年度工作计划、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以及应急接种需要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疫苗和稀释液储存和运输温度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说明书等相关要求。

  6. 疫苗的报废。需报废疫苗统一回收至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保留记录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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