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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 索  引  号 ] 0125-10_C/2017-0719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7-19 [ 公开日期 ] 2017-07-19 [ 有  效  性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7年7月19日-8月1日(10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东城新区天元服务中心西副楼)

联系电话:0539-6229098、6800558

电子邮箱:tchbjhpk@126.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无醛木香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美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郯城经济开发区人民路313号西厂新厂区。项目总投资206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5万元,原计划建设年产15万吨化纤无纺布壁纸原纸技改项目(鲁环审[2015]134号)和年产30万吨高档装饰原纸项目(鲁环审[2015]135号),目前已建部分厂房,未进行设备安装,由于市场原因,鲁南新材料已承诺该两个项目不再建设。本项目利用已建成的3#和4#车间进行无醛木香板生产,年生产规模60万立方米。

裁边粉尘和砂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中央除尘系统,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未收集的粉尘通过车间天窗以无组织形式扩散出去,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胶黏剂使用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水质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和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郯城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处理达标后排入东干渠。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木板下脚料和木粉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胶桶厂家回收;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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