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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2〕15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2-000011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09-22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2〕15号

山东绿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7M8PXP64

地址:郯城县红花镇张庄村张庄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华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肉鸡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接受我局询问调查;4、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5份,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金额;5.证明及企业划分标准1份,证明企业规模类型;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项目所需办理环评文件类别;7.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项目投资额。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裁量基准及修正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壹拾贰元(¥51212.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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