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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2〕16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2-000012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0-18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2〕16号

山东恒广利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7D68A855

地址: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兴郯路9号鲁南聚氨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倪凤兴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三聚氰胺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2022年7月27日提取的你公司现场照片,2022年7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3日山东烁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2022年7月29日提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符合规划说明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裁量基准及修正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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