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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2〕30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2-000013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公开日期 ] 2022-10-28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2〕30号

郯城县林源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34464714X4

地址:新村乡西鲍村村西

投资人:刘林源

2022年8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陪同县生态办对你加油站进行检查,并委托山东蓝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气液比项目进行检测,根据监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加油站有3把加油枪气液比指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2020)要求。2022年9月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上述事实有:2022年8月23日山东蓝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LT2022082306)、监测公司资质认定相关资料、技术服务合同、送达回执,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9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加油站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2〕30号)告知你加油站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加油站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裁量基准及修正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你加油站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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